扬教〔2019〕114号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学期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树立良好教育形象,请各中小学、幼儿园将新学期收费标准按教育局提供的样式,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教育收费公示样式
扬中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7日
扬中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
附件:
扬中市2019年秋学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类别 |
保育教育费(元/生·学期) |
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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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 |
中班 |
大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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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省优质园 |
2050 |
2050 |
1650 |
新晋级幼儿园中班、大班按原标准实行 |
按150元/生.月的收费标准实行 |
农村省优质园 |
1650 |
1650 |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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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优质园 |
1725 |
1600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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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园 |
1450 |
1450 |
950 |
注:
1.农村公办幼儿园小班幼儿免保教费。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幼儿园可以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由本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
4. 幼儿园代收费是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代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确定,不得在收费中列支应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5.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6.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6.幼儿资助实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予以保教费全免。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
扬中市2019年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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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 收费 |
伙食费 |
学校食堂严格实行非盈利原则,按审批收费标准实行。不得将学生食堂水、电、气等成本,以及学生就餐管理费、学生就餐看护费、分餐费等列入学生食堂成本或在伙食费中支出。 |
|
代收费 |
教辅材料费 |
小学 |
三年级以上在规定的征订目录范围内,向自愿征订的学生据实收取。 |
初中 |
在规定的征订目录范围内,向自愿征订的学生据实收取。 |
注: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
2.伙食费实行《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扬政价[2017]60号)的规定,按审批标准实行。
3. 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19〕127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4.资助政策实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
扬中市2019年秋学期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学费 |
四星级高中850元/生·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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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 |
一年级420元/生·学期;二年级300元/生·学期;三年级140元/生·学期 |
教辅材料费 |
在规定的征订目录范围内,向自愿征订的学生据实收取。 |
|
社会活动实践费 |
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按实收取。 |
|
军训服装费 |
仅限高一学生,按实际发生收取。只能选择按以下一种标准实行:租赁服装3元/人·天,购买服装不超过25元/人·期。 |
|
服务性收费 |
住宿费 |
500元/生·学期。 |
伙食费 |
学校食堂严格实行非盈利原则,按审批收费标准实行。不得将学生食堂水、电、气等成本列入学生食堂成本或在伙食费中支出。 |
注: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
2.代收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收费用结算清单。
3. 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19〕127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4.学校除收取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学生资助实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全面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11] 6号文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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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
扬中市2019年秋季学期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
学校类别 |
学费 |
住宿费 |
实习材料费 |
代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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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 |
部省级重点中专校 |
全 免 |
900元/生·学年 |
按价格部门 核定标准收取 |
300元/生·学期 |
注:
1.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从2016年秋学期起,中职学校全日制艺术类表演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2.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实行。
3.代办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不得盈利。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在代办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据实结算。
4.学生资助实行《扬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11] 6号文件实行。
监督电话: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88353529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扬中市教育局 88323813 88324792